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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发布时间:2017-12-19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幼儿伤害事故,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
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
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急救电话:火警电话“119”,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食品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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